此帖转自天涯
作者:包公再出山
几家粉丝联合起来了,要告蒙牛风云榜主办方,证据差不多快收集完毕,律师函已寄出!全国各地粉丝将联合把蒙牛风云榜主办方告上法庭。
就“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”最受欢迎歌手奖投票结果
致主办方的律师意见书
致: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主办方
本人系中国律师,现就“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”最受欢迎歌手奖投票结果,独立发表律师意见,供你司参考。
一、事实描述:你司举办“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”的基本经过。
2007年2月11日,你司在官方网站e视网上发布公告,宣布你司将于4月中旬在北京举行“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”。同日,你司公布了《颁奖盛典奖项评选规则》,根据上述规则,“最受欢迎男女歌手(港台、内地)奖项完全由歌迷投票的方式产生。歌迷投票的方式为短讯投票。”
2007年2月13日,你司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票选的投票方式,“qq用户加‘88177’为好友进行投票;移动用户:编辑‘A歌手名’发送到‘223311’(1元1条);联通用户:编辑‘A歌手名’发送到‘989511’(1元1条)”。
2007年3月19日,你司发布新闻《第7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最受欢迎男女歌手八强出炉》,根据上述新闻,你司公布的八强名单如下:
“1、内地男歌手排名:俞思远、马天宇、海鸣威、王啸坤、薛之谦、胡彦斌、花儿乐队、孙楠。
2、内地女歌手排名:李宇春、周笔畅、厉娜、刘力扬、黄雅莉、尚雯婕、刘亦菲、高娅媛。
3、港台男歌手排名:周杰伦、飞轮海、林俊杰、谢霆锋、潘玮柏、罗志祥、王力宏、五月天。
4、港台女歌手排名:蔡依林、孙燕姿、萧亚轩、王心凌、张韶涵、SHE、飞儿乐队、Twins。”
2007年4月1日,你司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票选五强名单:
“内地最后欢迎男歌手:海鸣威、马天宇、王啸坤、薛之谦、俞思远。
内地最受欢迎女歌手:高娅媛、刘力扬、厉娜、李宇春、尚雯婕。
港台最受欢迎男歌手:飞轮海、林俊杰、潘玮柏、谢霆锋、周杰伦。
港台最受欢迎女歌手:蔡依林、SHE、孙燕姿、王心凌、张韶涵。”
2007年4月8日,你司举行了“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”,并颁发了以下奖项:
“内地最受欢迎男歌手奖:俞思远
内地最受欢迎女歌手奖:李宇春
港台最受欢迎男歌手奖:周杰伦
港台最受欢迎女歌手奖:SHE。”
歌迷在上述活动期间,根据你司公布的《颁奖盛典奖项评选规则》,进行了多轮投票,但你司至今尚未公开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。
二、法律分析:你司未公开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,侵害了歌迷的知情权。
我注意到,上述最受欢迎歌手获奖名单公布后,网上一片哗然,质疑之声,自此不绝于耳;我还注意到,天涯论坛、凯迪社区、tom网站等多家知名网站上,出现了诸多的批评文章,如《蒙牛风云榜事件将成为中国娱乐界最大丑闻》、《第七届音乐风云榜欺诈事件将成丑闻》、《中国没有格莱美,音乐风云榜黑幕重重》、《尚雯婕和马天宇被风云榜黑了!强烈要求蒙牛公开票数!》等,甚至传言你司进行了暗箱操作。我认为,在未有确切证据证明你司进行暗箱操作的情况下,就声称你司进行暗箱是不适宜的。但我认为,从目前情况来看,你司侵害了投票歌迷依法应当享有的知情权。下面详述之。
歌迷根据你司要求进行投票,支付相关费用,并接受你司提供的服务即公开投票结果,属为生活消费目的而接受服务的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,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”由此可知,投票的歌迷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,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”由此可知,作为消费者的投票歌迷,依法应当享有知悉投票结果的权利,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,知悉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权利,而你司则负有告知义务。
而目前的事实是,在投票歌迷已经履行了付费义务的情况下,你司至今未能公开候选歌手的最后得票数量。我注意到,在颁奖典礼上,你司仅仅公布了获奖歌手的名单,而未告知该获奖歌手的最后得票数量,更没有告知其他未获奖歌手的最后得票数量,显而易见,你司未尽到告知义务,而歌迷的知情权也因此受到了侵害。因此,根据法律规定,你司应当承担向歌迷告知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责任。
退一步讲,即使不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而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你司也负有告知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义务。理由就是:歌迷根据你司要求进行投票,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,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,而你司接受歌迷投票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,在法律上称之为承诺,要约承诺一致,则合同成立,在投票歌迷与你司之间就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,《合同法》第六条规定,“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”,因此,基于诚实信用原则,你司也负有告知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义务。
再退一步讲,撇开法律,只谈情理,我也认为,你司公布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也是理所应当的。孔子曰:君子坦荡荡,小人常戚戚,我相信,你司甘愿以坦荡君子之风立世,而不屑以小人戚戚之心自居,因此,以一个坦荡荡君子之胸襟,将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公之于众,既可表达你司澄明之心志,又能缓解歌迷知情之饥渴,如此两好之事,何乐而不为呢。
三、结论:期望你司全面履行告知义务,停止侵害歌迷依法享有的知情权。
综上,我认为,无论是依照法律,还是顺从情理,你司均应将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公之于众,一方面,这不仅仅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,同时也是你司表达对歌迷感激之情的一种方式,因为,正是有了亿万歌迷的鼎力支持,华语乐坛才可能取得今天的进步,你司才可能举办此次评选活动;另一方面,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,不仅有助于平息未得奖歌手及其歌迷的疑虑与忿忿不平,而且对于得奖歌手及其歌迷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;同样不可否认的是,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,对于挽救你司目前饱受质疑的声誉,也不啻挽狂澜于既倒,扶大厦之将倾。
事关重大,不仅关乎你司的声誉,更关乎华语乐坛未来的健康发展;不仅关乎几十位歌手的名声,更关乎我们亿万歌迷对音乐的一片痴情。现在,无数双眼睛正在默默的注视着你们,何处何从,请慎重做出你们的选择,好吗?
中国律师:栾永明
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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